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镇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镇政府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镇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镇政府法律顾问,是指镇政府根据需要,聘请为镇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一)为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镇政府及其所属站所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尊龙人生就是博d88、尊龙登录z6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镇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镇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四)协助镇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镇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尊龙登录z6参与涉及镇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镇政府指派,以镇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第五条担任镇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具体聘用条件为:
(四)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一般应具有高级律师等以上职称;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八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镇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九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在镇政府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镇政府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镇政府承担。
第十条镇政府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镇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等活动;
第十二条镇政府对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镇党政综合办负责对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聘请(聘用)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监督。镇政府党政综合办为镇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四条镇政府每年年末根据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镇政府将对其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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