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以下简称基金投顾)业务规范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会组织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见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为新客户提供基金投顾服务的或为老客户提供新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展业。《服务协议》所涉相关规则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投顾机构),为客户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以下简称基金投顾服务),应根据本指引要求制定基金投顾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
基金投顾机构为其他基金投顾机构提供基金投资建议等服务的,双方应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服务协议当事人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服务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第四条 应明确订立目的、依据和原则。订立依据包括《民法典》《基金法》、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本指引等。
(二)基金投顾服务:基金投顾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三)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基金投顾机构代客户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及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七)授权账户:基金投顾机构向客户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时,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开立的,部分操作经授权由基金投顾机构执行的账户。
(九)基金投顾人员: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包括: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人员;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人员(含对具体基金品种、数量进行管理的人员);设计、运维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相关的算法、模型的人员等。
(一)声明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具有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资格,并明确备案不构成对基金投顾机构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顾服务风险和收益的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二)声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不同于基金销售业务。基金投顾机构可以接受客户委托,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向其提供基金投顾服务,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一)声明充分理解本协议及《基金投顾服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内容,知悉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接受投资建议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关于收费模式、费用组成、费率水平、计提方式等安排,愿意承担基金投顾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认真阅读《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以下简称《策略说明书》)等文件;
(四)如实告知基金投顾机构自身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用于基金投顾服务的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前述信息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告知基金投顾机构;
第十二条 应订明客户身份信息收集、使用等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方式,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银行账户认证信息等;
第十三条 应订明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书面、电话、自助终端或互联网等方式提供。
直接接触客户,提供面对面基金投顾服务的,基金投顾人员需要告知客户基金从业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查询路径尊龙人生就是博d88。
(六)向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在首次接触并向客户提供服务前,提示客户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
(八)持续对客户进行服务,对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进行再评估,发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 基金投顾机构可以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开立授权账户,代客户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及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二)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前述内容体现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的,应载明查询路径;
(三)定期提供交易执行报告,就是否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说明;
(一)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20%,货币市场基金、尊龙新版官网入口指数基金不受此限制;
(二)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净值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导致客户持有基金市值不符合本条第(一)项的,基金投顾机构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但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条 开展带有客户便捷确认投资决策功能的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应订明适用第十八条第(二)至第(四)项、第十九条。
(二)建议客户投资于本机构或者关联方管理的基金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客户,并向客户充分披露潜在的利益冲突;
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还应每日披露前一交易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披露账户收益、持仓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披露所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备选基金库。
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应在终止情形中明确授权账户及其成分基金的处理方式,以及客户信息处理方式。
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予以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